(2015)合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爱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准予原、被告离婚;2、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费、医疗费共计1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补偿款1.4万元;5、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高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12日在合水县西华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0年2月23日生长女张某甲,2014年1月30日生次女张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2月高某某曾经起诉离婚,后撤诉和好。2015年1月20日二人因琐事打架,致高某某受伤,在合水县人民医院检查用药后,带次女居住娘家至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3份,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原告提供合水县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单、110出警记录各1份,证实2015年1月20日打架后,原告报警并住院治疗1天。5、经原告申请,法庭调查村会计笔录1份,调取征地补偿款分配花名册复印件4份,证实张某某领取全家3口人(不含次女)2012年征地补偿款28362元,人均9454元。本院认为: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且生有子女,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