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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崔守伟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减字第00256号罪犯崔XX。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明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严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且善于利用工余时间,主动学习课外知识;在监区劳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3年07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51.3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崔XX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