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荀森、荀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荀森,荀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王国荣,居民。被告荀森,居民。被告荀本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荀森、荀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王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