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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荀森、荀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荀森,荀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王国荣,居民。被告荀森,居民。被告荀本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荀森、荀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王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