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乔同林与王小波、刘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同林,王小波,刘刚,刘其柱,吴敏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01545号原告:乔同林,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波,男,1980年3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刘刚,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其柱,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卜伟,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录,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瑞录,居民。原告乔同林诉被告王小波、刘刚、刘其柱、吴敏录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同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同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同林撤回对被告王小波、刘刚、刘其柱、吴敏录的起诉。本案撤诉后的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乔同林负担。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