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睿容与孟庆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荣,孟庆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睿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孟庆帅。本院在执行(2014)尚执字第5号李睿荣与孟庆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