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科与吴国清、戴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科,吴国清,戴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147号原告吴科。委托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清。被告戴达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科与被告吴国清、戴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国清、戴达英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吴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科撤回对被告吴国清、戴达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科负担。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