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杨鹊玲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鹊玲,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杨鹊玲,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XXX,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鹊玲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鹊玲负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