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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眭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日。被告: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0日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并于2015年5月12日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