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眭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日。被告: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0日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并于2015年5月12日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