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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被告汪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