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平与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平,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王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涛,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xxx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1000元为限,并由原告李平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海滨支行;账号:62×××06)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xxx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1000元为限;二、冻结原告李平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海滨支行账号62×××06的银行存款6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