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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周致正与广州汇美舍天然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正,广州汇美舍天然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周致正。被告:广州汇美舍天然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洁慧。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周致正为与被告广州汇美舍天然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2日,原告周致正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致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致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周致正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