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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天喜与被告陈有良、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和解及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代表人胡某,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某、张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英大泰和财保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