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邱洁豪诉潘春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洁豪,潘春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59号原告:邱洁豪,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文斌,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春育,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邱洁豪与被告潘春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洁豪撤回对被告潘春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洁豪承担。审判员 杨春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凯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