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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秋艳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秋艳,李建钊,李贺,李春德,李春英,李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10号申请人白秋艳,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建钊,男,199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白秋艳,系李建钊的母亲。申请人李贺,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春德,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春英,女,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春峰,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白秋艳、李建钊、李贺、李春德、李春英、李春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秋艳、李建钊、李贺、李春德、李春英、李春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金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大矫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苗政字第26-2800056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李秀廷):莱宅集用(2008)第1040890038号】,由甲方李建钊、李贺共同继承,归甲方李建钊、李贺按份共有,分别享有50%的份额。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