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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巴南区世纪华联副食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巴南区世纪华联副食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06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巴南区世纪华联副食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2号(帝豪南城国际1#2#楼裙房第四层)。负责人王建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与被告巴南区世纪华联副食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南区世纪华联副食超市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