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立平与胥涛、郑秀燕、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平,胥涛,郑秀燕,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侯立平,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侯家坊64号。被执行人胥涛,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青城镇徐家寨村。被执行人郑秀燕,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青城镇徐家寨村。被执行人胥勇,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青城镇徐家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立平与被执行人胥涛、郑秀燕、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胥涛、郑秀燕、胥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立平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立平申请执行标的32718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侯立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