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大军与张光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军,张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军。被执行人张光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光全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他收入16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