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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穆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穆某。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诉被告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原告穆某已预交100元,退回50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