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彭建国,刘亚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彭建国,刘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亚莉,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建国、刘亚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彭建国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刘亚莉未到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0年9月2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渝发改交(2010)112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重庆果园港埠有限公司(简称果园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渝国土房管规(2010)3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认为果园港公司拟实施的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原则同意通过预审,该项目拟用地范围符合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10月19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作出渝交委港(2010)36号《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原则同意设计报告推荐的平面布置方案、装卸工艺方案、陆域布置方案等。2012年1月19日,重庆市规划局作出渝规两江新区[选址]复函(2012)0001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经核实认为拟征收范围位于市政府审议通过的《两江新区总体规划》范围内。2012年9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对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实施征收。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经投票确定为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的评估机构。2013年4月5日,区房管局、区征收中心委托金卓天吉评估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评估。2013年6月18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确定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的产权调换房屋巨龙江山国际(住宅)评估单价5030元/平方米。2013年6月20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确定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成套住宅评估价格如下:9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5813元/平方米,80年代及以前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5779元/平方米,80年代翻新改造的简易(局部改造为砖混)结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5700元/平方米。2013年8月6日,江北区政府公告《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13日,江北区政府发布《﹤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布》。2013年12月4日,江北区政府发布《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次修改情况的公布》。2013年11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稳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江北稳办(2013)87号《江北区稳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征收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批复》,同意征收中心启动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征收项目。2013年12月26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3)12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港机新村x-x、x-x、x、x、x-x、x号房屋(以上均含附号,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共计625户,建筑面积34302.95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12月27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3)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彭建国、刘亚莉系重庆市江北区港机新村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39.08平方米。2014年1月8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作出《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简称《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1月8日,区房管局向彭建国、刘亚莉送达《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3月10日,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彭建国、刘亚莉进行协商谈话,彭建国、刘亚莉要求补偿50万元。2014年7月30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彭建国、刘亚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5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彭建国、刘亚莉进行谈话,彭建国、刘亚莉仍坚持上述要求。2014年8月25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50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彭建国、刘亚莉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港机新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重庆港主城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6263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44758.04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巨龙·江山国际小区x栋x-x号(两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7.97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03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彭建国、刘亚莉,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天,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三、被征收人彭建国、刘亚莉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港机新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4日,江北区政府向彭建国、刘亚莉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彭建国、刘亚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6日,江北区政府向彭建国、刘亚莉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彭建国、刘亚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彭建国、刘亚莉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50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一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