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晓燕申请执行罗小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生于1970年,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小文,男,生于1982年,汉族。现住四川省剑阁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晓燕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小文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