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晓燕申请执行罗小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生于1970年,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小文,男,生于1982年,汉族。现住四川省剑阁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晓燕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小文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