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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农民,住淮北市,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皖F×××××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在濉溪县虎山路时代广场路口北100米路段向北掉头时,与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皖F×××××号江铃全顺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毫克/100毫升静脉血。另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程某与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程某接濉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于2015年3月17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暂扣驾驶证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建国审 判 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宋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