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边江与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江,王飞,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张家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925号原告边江,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王飞,男。被告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通泰写字楼。被告张家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林业大厦7楼710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江诉被告王飞、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张家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二元,由原告边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