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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与张小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004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