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文慧与王鹏、殷世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慧,王鹏,殷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李文慧,女,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金鸡北大街***号*号*单元***室。被申请人:王鹏,男,28岁,汉族,冀州市魏屯镇西明村***号。被申请人:殷世民,男,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殷家庄村。申请人李文慧诉因与被申请人王鹏、殷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向法院已提供4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