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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包如勒代与斯琴高娃、锡林呼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如勒代,斯琴高娃,锡林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包如勒代,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锡林呼,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包如勒代申请执行斯琴高娃、锡林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包如勒代于2015年4月28日撤回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朋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