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4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4616号申请人姚X1,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人姚X2(姚X1之弟),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申请人姚X3(姚X1之妹),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姚X3之母),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姚X1、姚X2、姚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号楼X号房屋一套归姚X2(身份证号:×××)所有。二、姚X2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给付姚X1、姚X3各六十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X1、姚X2、姚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姚X1、姚X2、姚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