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裕溪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6-7。法定代表人:徐业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世平,职务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彻,职务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杰,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亳仲字第158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亳执字第0001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亳州分行亳州营业部账号:13×××80内存款117889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亳州分行亳州营业部账号:13×××80内存款959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