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国锋与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黄国锋。被申请人:席卫东。被申请人: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常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保国。被申请人:阴晖丽。申请人黄国锋因与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国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14010010至2014010160共计151台产品型号为RD1304的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