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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克利与武汉市诚贸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车辆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利,武汉市诚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21-2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利。被执行人武汉市诚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广场小区。法定代表人高路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牌号为鄂AP3U**南骏牌NJP3040ZFP33B轻型自卸货车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吴克利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吴克利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