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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辖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玉鹏与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辖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洪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鹏。上诉人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820-1号民事裁定,以应由损害发生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鹏在为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泰安市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岱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