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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兴与孙宝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孙宝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黄兴,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诉被告孙宝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根源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