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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佰明与陈平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佰明,陈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陈佰明,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被执行人:陈平雄,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欠款3779.6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29.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林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