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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熊文兰诉被告孙校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兰,孙校奖,于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283-1号原告熊文兰,女,生于1973年,汉族。被告孙校奖,男,生于1990,汉族。被告于鸿军,男,生于1966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兰诉被告孙校奖、于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于鸿军所有的豫A-5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于鸿军所有的豫A-5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连红勋所有的豫K-VW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担保人连红勋使用,但不得有转让、买卖、质押等处分行为。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暂由原告熊文兰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付 攀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