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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留娟与代永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留娟,代永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许留娟,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代永超,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留娟诉被告代永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留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留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留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许留娟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广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