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留娟与代永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留娟,代永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许留娟,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代永超,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留娟诉被告代永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留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留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留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许留娟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广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