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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9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天牢。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志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二、申请人收到上述450000元,就本案与被执行人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三人陕西中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陕西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将第三人陕西中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执行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