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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国昌与黄祖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昌,黄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昌。被执行人黄祖良。申请执行人黄国昌与被执行人黄祖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文中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祖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祖良支付赔偿款4,394.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祖良外出打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黄国昌反馈,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黄祖良出现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陆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