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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41号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利。委托代理人郜叶青。委托代理人唐授亿,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慰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撤诉,并向本院表示不预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