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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帮芝解除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帮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会友被告陈帮芝,女,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帮芝解除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