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鹏程与谢海军、孙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程,谢海军,孙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78-1号申请人郑鹏程,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海军,男,约32岁,汉族。被执行人孙俊华,男,30岁左右,汉族。申请人郑鹏程与被执行人谢海军、孙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海军、孙俊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郑鹏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7月22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820元,共计107970元。但被执行人谢海军、孙俊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俊华在麻黄梁镇花龙镇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俊华在麻黄梁镇花龙镇村分红款107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