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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质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岗俊华、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称:1996年8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后于2013年分居至今,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决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陈X归女方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儿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太合适,我不愿意将抚养权给她。对于我们婚后的感情,要是没有感情能在一块儿过十八、九年吗?婚后有摩擦,但是不至于感情破裂,要不能有两个小孩儿吗?如果生育一个小孩儿还可以说年轻,我们都有两个孩子了怎么能说没有感情呢?我们认为我们婚后感情还可以。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8月10日在原郾城县三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1997年11月5日生育女儿陈XXX,2003年9月3日生育儿子陈X。2015年3月9日,原告黄XX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陈XX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于1996年结婚至今,生育一女一子,足以说明夫妻二人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更应注意积极沟通,以免造成双方夫妻感情隔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