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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正素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素,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陈正素。委托代理人段红星,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公司员工。原告陈正素为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税前租金607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素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7年7月23日,原告陈正素(甲方)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杭州大世界五金城商铺第22幢1层A-11、A-12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七年,自2007年6月7日起算;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为:A-11商铺的租金为,前三年每年15303元,第四年17490元,第五年18583元,第六年19676元,第七年为20769元;A-12商铺的租金为,前三年每年15070元,第四年17223元,第五年18299元,第六年19376元,第七年为20452元,前三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四年至第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乙方每次支付甲方租金时均按国家税务政策规定代扣税金;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金按第五年的一年租金为限;等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被告未有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正素税前租金607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