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振与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张时俊、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小兵、施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张时俊,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小兵,施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49-3号申请执行人:汪振,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全琪,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张时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小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施银花,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被执行人汪小兵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张时俊、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小兵、施银花银行存款139659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