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与李晓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李晓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代表人常亚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明,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与被告李晓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