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沅锋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沅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沅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6。法定代表人叶沃钦。被执行人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法定代表人陈书林。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沅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沅锋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2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