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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群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684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泽民。申请执行人李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宿拂公证字第526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12#商住楼0107室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12#商住楼0107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