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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浏阳普迹镇金江社区玉屏鞭炮厂与张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普迹镇金江社区玉屏鞭炮厂,张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289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金江社区玉屏鞭炮厂。被执行人张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金江社区玉屏鞭炮厂与被执行人张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