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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浩浩抢劫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63号罪犯马XX。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塑自我,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我;认真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秀;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监区犯医的岗位上,认真负责,能协助干警对罪犯的疾病进行初步甄别,精心护理病犯,及时督促他犯按要求打扫狱内卫生,保障了监舍内的干净整洁,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2416.8分,折合“积极”二十四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XX减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