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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吴某,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杨某,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吴某与杨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