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宋牛套、郭春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明,宋牛套,郭春民,魏国栋,宋文团,段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被执行人宋牛套。被执行人郭春民。被执行人魏国栋。被执行人宋文团。被执行人段建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5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豫:D-61227号)。现因查封上述车辆流拍,变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无其他人以法院最低评估价买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豫D-×××××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