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宋牛套、郭春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明,宋牛套,郭春民,魏国栋,宋文团,段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被执行人宋牛套。被执行人郭春民。被执行人魏国栋。被执行人宋文团。被执行人段建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5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豫:D-61227号)。现因查封上述车辆流拍,变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无其他人以法院最低评估价买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豫D-×××××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