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帅 来源:百度“”